关于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更名的讨论在业内引起了不少关注。有观点认为,将“管理”二字改为“服务”,能够扭转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关系,真正实现业主当家作主。名称的调整固然具有象征意义,但若缺乏实质性的制度配套,仅仅改名恐怕难以触及广大业主的核心诉求。在笔者看来,若没有以下三个关键条例的支撑,改名终将流于形式。
第一,缺少“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归业主”的刚性条例
长期以来,小区公共区域广告、停车费、场地租赁等收益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纠纷的重灾区。许多物业企业将这部分收益视为“灰色收入”,业主对此却无从监管。即便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改名为《物业服务条例》,若不明确规定“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”,并强制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公开收支明细、接受业主监督,业主的经济权益仍难以保障。只有将共有资产收益的归属、使用和审计机制写入条例,才能让业主真正感受到“主人翁”地位,而非仅仅换个名头。
第二,缺少“物业企业退出与交接强制规范”的条例
现实中,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时,往往面临“换物业难”的困境。老物业拒不退出、新物业无法进场、交接期间设施损毁、资料丢失等问题屡见不鲜。名称修改无法解决这些实操中的痼疾。必须出台专门的物业退出与交接条例,明确退出条件、交接程序、时限要求以及拒不移交的法律责任,并建立应急托管机制。唯有如此,业主的选择权才能从纸面走向现实,否则改名不过是给旧瓶贴上新标签,业主依然无法用脚投票。
第三,缺少“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与权责对等”的条例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核心载体,但当前法律地位模糊、权责不清。业委会在维权时缺乏诉讼主体资格,在决策时又易被质疑越权,导致许多小区陷入“成立难、运行难、监督难”的循环。若条例不赋予业委会明确的法人地位(如社会团体法人或特别法人),并配套相应的权责清单、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,业主自治就只能停留在口号层面。改名而不解决业委会的法律身份问题,广大业主依然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,更谈不上与物业企业平等对话。
名称的变化固然能传递理念的进步,但制度的实质重于形式。业主所愿,无非是财产权益有保障、选择物业有自由、集体行动有能力。这三个诉求,恰恰需要上述三个条例来回应。若缺失这些核心制度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无论叫“管理”还是叫“服务”,都难以真正实现广大业主的期盼。改名可作为一种姿态,但唯有条例的配套完善,才能让姿态转化为业主实实在在的获得感。